政策法规
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2 10:58:31    来源:

 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规划编制和统计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地产登记、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人防工程,除人防主管部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处分。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二)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

(四)依法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等多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自行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 战时或因防空演习需要,人防工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无偿使用。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推行人防工程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使用权、经营权可以推向市场。

第八条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依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鼓励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形式,加快人防工程建设。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项目和城市市政项目等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人防工程投资者应按要求设立规范的人防工程标志牌,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第五条所列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给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管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委托单位可以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住宅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位出租时,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投资者向人防工程租赁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应当依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所列人防工程的使用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收取,使用费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者利用人防工程兴办非经营性的社会福利或者公益事业,可免缴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租赁使用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者应当与工程投资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使用证制度,使用者与工程投资者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者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二)与工程投资者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四)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登记表。

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使用者提交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者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防工程。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防主管部门每3年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

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二十条 使用者在合同期内转租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中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以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依照以下规定:

(一)指挥、通信、主支干道等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二)已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管理单位和使用者负责;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投资者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四)结合民用建筑中住宅小区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内部整洁;

(二)无渗漏水、空气、饮用水符合相关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人防工程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并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擅自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二)向人防工程内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无关的其它建筑;

(三)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四)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外侧3米区域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

(五)在人防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