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09〕2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拖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七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5、施工图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6、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中。
7、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二)乙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单的,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改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八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凡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或者执业单位,向所在城市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三)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终审认定,批准后核发资格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接业务:
(一)具有甲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所在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审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单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有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审查意见,由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报审文件及审查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批准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请示文集(一式三份);
(三)对批准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中审查意见的修改情况;
(四)由建设单位填写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及工程建设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六)施工图设计各有关专业计算书(含电子文档);
(七)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含电子文档);
(八)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平战功能转换等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四)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应合理;
(五)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
(六)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名;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1、大型项目为15个工作日;
2、中型项目和防空地下室项目为7个工作日;
3、小型和零星项目为4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下列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二)审查不合格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并监督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报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不予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报审。
第十七条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有重大异议,可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体会审,根据会审意见,确定最终合格或者不合格。
第四章 责任要求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审查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人防主管部门撤销其审查资格。给建设单位找出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图审查收费办法可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执行,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或者参照单建人防工程大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执行。
单建人防工程大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设计费的10%。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审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分办法自即日起施行。